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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一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马喜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喜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第864号李玲,女,哈萨克族,1969年11月23日出生,住阿勒泰市。被告马喜生,男,回族,1969年3月8日出生,住阿勒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解放北路50号。法定代表人宋保成,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华敏,女,汉族,1992年1月25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原告李玲诉被告马喜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玲负担。审判员  李建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兰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