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于范卿诉李俊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范卿,李俊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640号原告于范卿。委托代理人邹状,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萍,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杰。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范卿与被告李俊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吕俊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玉明、雷杰组成。审判员 吕俊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