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朱树明、卢兆富与卢兆富、三门大众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树明,卢兆富,三门大众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2号原告:朱树明。委托代理人:郑春天,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丹红,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兆富。委托代理人:任齐夏,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门大众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朝聪。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树明与被告卢兆富、三门大众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树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朱树明负担。审 判 长 叶维景代理审判员 刘海赟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