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昂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隋玉强申请执行王顺林、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某某,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街道**委*组,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街*组,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村*组,公民身份号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