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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时秀兰与徐方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秀兰,徐方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603号原告时秀兰,女,194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徐方义,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时秀兰诉被告徐方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时秀兰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时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文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