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15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黄武堂、黄祖林、钟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黄武堂,黄祖林,钟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54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负责人:梅超,行长。被执行人:黄武堂,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被执行人:黄祖林,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被执行人:钟燕,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申请执行黄武堂、黄祖林、钟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荷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5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沛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