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执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宿迁文汉资通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宿迁文汉资通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城执字第01126号申请人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洪泽湖路110号。法定代表人葛军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宿迁文汉资通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屠园街。法定代表人杜云山,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文汉资通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实辖区内8家银行无银行存款,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屠园乡屠园街厂房已进行评估、拍卖,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谈伟生执行员 王建海执行员 严 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