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邓道富与李德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邓道富,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被执行人李德善,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申请执行人邓道富与被执行人李德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邓道富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实现了部分债杈,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5)永执字第4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刘肃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