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3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朱银山与中国十七冶集团城建工程技术公司、王德民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银山,中国十七冶集团城建工程技术公司,王德民,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452号原告:朱银山。委托代理人:周正东,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城建工程技术公司。被告:王德民。被告: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银山与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城建工程技术公司、王德民、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银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城建工程技术公司、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银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银山撤回对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城建工程技术公司、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家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