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17号刘文波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美立方装饰设计服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波,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美立方装饰设计服务中心,柯再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17号原告刘文波,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中山,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015。委托代理人孔良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系原告刘文波妻子。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美立方装饰设计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注册号:440683600246167。经营者柯再励,即本案的被告之一。被告柯再励,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460。原告刘文波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美立方装饰设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美立方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永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申请追加柯再励为本案的共同被告,该案于2015年4月16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次开庭时,原告刘文波、被告美立方中心的经营者即被告柯再励到庭参加诉讼。第一次开庭审理后,被告柯再励申请对原告房屋装修质量成因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该案于2015年4月16日中止诉讼。其后,柯再励又撤回鉴定申请。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恢复并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刘文波的委托代理人孔良利、被告美立方中心的经营者即被告柯再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文波诉称:2014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装修合同,由被告负责装修,工程总天数为90天,即2014年3月2日至2014年6月2日,工程总价款为柒万玖千元整,小写:79000元。工程结束后,原告于2014年10月份搬入新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层出不穷,包括地板砖突起(已协商解决,见附件),所有柜子与墙壁接触位置出现脱落或裂缝,厨房墙壁裂缝,厨房及卫生间墙砖高低不平、参差不齐、很多墙砖有空鼓,主卧洗手间墙壁出现脱落,客厅及卧室墙体有狭长裂缝且有空鼓,室内空气质量污染,合同欺诈(合同约定的项目未施工)等诸多问题。问题详见下表:序号问题处理要求赔偿费用备注所有柜子与墙壁接触位置出现脱落或裂缝为保证柜子质量,要求所有柜子均重新做,由被告支付相关费用11754元鞋柜:2850元、酒柜:1200元、主卧衣柜:4101元、小孩房衣柜:3600元厨房墙砖有裂缝且高低不平,参差不齐,很多墙砖有空鼓为保证墙砖颜色一致,厨房的墙砖重新做,所有费用由被告支付2327元墙砖:1352元、施工费用:975元洗手间墙砖高低不平,参差不齐为保证墙砖颜色一致,洗手间(2个)的墙砖重新做,所有费用由被告支付4680元墙砖:2600元、施工费用975元+1105元主卧洗手间墙壁出现脱落赔偿维修费用及粉刷液体墙纸的费用1000元客厅及卧室墙体有狭长裂缝,且有空鼓(2处,客厅及小孩房各有1处)赔偿维修费用及粉刷液体墙纸的费用5000元合同欺诈(合同中约定主卧用墙布做背景墙,未做;小孩房做床头背景墙,未做;电视背景墙未按照合同材料做)因欺诈,赔偿按合同要求做床头背景墙及电视前景墙的费用的两倍12000元床头背景墙:1500元/个,两倍为3000元,电视背景墙:3000元装修4个月后,室内空气质量仍不达标,造成空气质量污染支付进行空气污染治理的费用1195元室内重新装修时,需要搬离新居支付租房的费用,预计租房6个月,且需要搬运家庭用品13500元按照现住房标准即3房1厅2卫1厨,预计2000元/月,运费1500元(两次)整个工程质量严重不达标,对被告使用造成严重不便,并影响正常工作生活支付总工程款的20%作为质量违约金15800元合计67256元原告于2015年1月11日,与被告结清了所有工程款,但对方的工程质量却惨不忍睹,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申请法院借3·15之际严厉打击损害消费者的企业及个人,还消费者以公道。综上,现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67256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美立方中心、柯再励辩称:一、柜子质量没有问题,用的材料也是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的材料,柜子与墙的裂缝原因之一是因为墙面的液体墙纸(业主在液体墙纸店自购的)表面抗水胶收缩导致拉扯开柜子边上玻璃胶造成柜子与墙体连接的位置有裂缝,原因二是因为墙体与木板之间的收缩率不同导致柜体与墙体之间的玻璃胶拉扯造成的裂缝。二、厨房墙砖的裂缝空鼓问题,原因是业主购买的抽油烟机安装时抽油烟机管不安装在上排烟管处,造成抽油烟机强烈的震动把墙面砖震裂,这完全是业主的人为疏忽造成的(抽油烟机是业主自购与安装)。三、洗手间等砖的参差不齐问题,砖是业主购买特价砖,当时铺砖的时候已经跟业主沟通过砖的质量不是很好,业主当时表示不换,小小问题无所谓,而且在2015年1月11号在业主(原告)上门吵闹的时候不得已跟业主(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共11000元。四、客厅及卧室墙体裂缝问题,客厅和卧室的墙体裂缝是原告购买的房屋主体问题,我们装修公司只是对墙体做了刮灰的装饰,爆裂的不是灰而是墙体。五、关于主人房,小孩房,客厅背景问题,并没有像业主说的没做,我们按照设计做了石膏线线框,在线框内贴墙布,但业主说怕墙布会发霉,业主统一在外自购了液体墙纸,小孩房的背景墙移到了沙发背景处,报价上的小孩房背景墙没做,但客厅沙发背景上做的背景也没打入报价,对换的话还是客厅沙发背景比小孩房背景还要大,客厅电视背景也是按报价上的材料,夹板,磨花镜材料做的,施工图也是业主同意施工的。六、空气质量不达标问题,我们公司只是包部分材料的施工模式,所有的材料都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材料购买的,而且主材是业主购买的,例如:瓷砖、液体墙纸等。七、原告提出的维修要搬离新居和办理新居的费用是完全不合理的要求,而且在协议书上这项已经达成协议。八、维修问题,本装修公司积极跟业主协商去维修,柜体与墙身之间缝隙都是打玻璃胶的,但业主说玻璃胶有毒不让打玻璃胶,我们的师傅几次说去维修业主都以他不在三水上班只有他老婆和孩子在家不方便为由,等业主放假了我们的工人也统一放假回家过年了,他就说我们不去给他维修。九、墙体腻子粉合同上用的是多帮腻子粉(10元/包),本公司跟业主协商用了环保的九环腻子粉(20元/包),业主口头协议补贴300元材料费,最后结算也没算上去。十、工程款问题,业主并没完全支付本公司的全部工程款,只是要求无理的赔偿来抵工程尾款。经审理查明,美立方中心是柯再励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14年3月1日,刘文波与美立方中心签订《美立方装饰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美立方中心对原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御江南欣园5座2103房进行装修,工期由2014年3月2日至2014年6月2日共90天,工程总造价为79000元,其中2014年3月1日预付工程款40%,木工材料进场付工程款的30%,油工进场付工程款的20%,工程验收合格付剩余的10%。涉案房屋的瓷砖(包括浴室墙砖)、厨房灶台、液体墙纸、门槛石、吊柜、卫浴设施、房屋所有门均由原告另行建造或购卖,美立方中心的工程量按预算表施工。2014年2月19日,刘文波向美立方中心支付了定金3000元。其后美立方中心即进场施工。2014年3月1日、4月19日、5月19日,刘文波三次共向美立方中心支付了工程款70800元(含定金3000元)。美立方中心完工后,刘文波发现房屋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拒绝在工程质量验收单、工程结算单、工程保修单上签名确认。刘文波认为房屋装修后气味难闻,于2014年9月28日聘请佛山市三水区国创景治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空气治理,支出了费用1195元。2014年10月6日,刘文波入住涉案房屋。因房屋地板存在高低不平等质量问题,刘文波遂找美立方中心进行协商。2015年1月11日,刘文波与被告柯再励的丈夫达成协议,约定:施工方负责赔偿刘文波除厨房、阳台、洗手间的地板砖更换费用,包括地板砖购买费,人工费及水泥沙费等共6000元,另外租住房屋费用共5000元(工程尾数费用),此项费用支付后,刘文波不再追究施工方关于地板砖的质量问题;施工方负责刘文波衣柜、鞋柜、墙面、水管、洗手间下水道及插座的后续维修工作,保证施工质量于协议签订后两周内完成;除地板砖的质量问题外,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施工方应无偿及时予以维修。协议签订后,对于工程余款8200元,刘文波扣除了赔偿款11000元外再向美立方中心支付了3000元予以结清。其后,刘文波陆续发现房屋装修的其他质量问题遂诉至本院。另,诉讼中,被告柯再励申请对房屋装修质量问题的成因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但其后又撤回了该申请,原告也明确提出不申请鉴定。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组织原、被告对涉案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勘查,收集到的问题如下:序号存在问题门口鞋柜与墙壁连接处存在裂缝;小孩房衣柜与墙壁连接处存在裂缝;主人房衣柜与墙壁连接处出现裂缝;厨房灶台角已经脱落但用白灰修补过;厨房墙砖铺砌不平整;8块墙砖出现空鼓;公共浴室墙砖铺砌不平整;部分墙砖出现空鼓;下水道预留位置做工粗糙;墙砖与地砖之间存在裂缝,部分墙砖接不上地板砖;主卧浴室墙砖铺砌不平整;部分墙砖出现空鼓;门口做工粗糙;门口墙纸脱落;主卧房门房门楣墙纸出现裂缝及凹陷的点;主卧房的背景墙没有按合同约定施工,只做了石膏边框,颜色不一致;小孩房门口右侧墙出现空鼓;小孩房墙壁出现裂缝(2.23M×0.55M);小孩房床头背景墙没有做;大厅沙发后面背景墙出现裂缝,长2.35M,自背景墙顶部及至地板;大厅电视背景墙及沙发背景墙没有按合同施工,大厅背景墙颜色不一致;书房门口门楣出现裂缝;针对现场勘查发现的问题,被告对每一项予以解释及说明,并认为原告房屋上述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为3425元,但原告对该修复费用并不予确认。以上事实有《美立方装饰工程合同》一份、预算表一份、陶瓷产品订购单一份、收据四份、协议书一份、空气治理施工合同一份、照片一组、工程结算单、验收单及保修单一份、方案设计图一份、部分购买材料的单据一份、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一份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美立方中心签订的《美立方装饰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按照工程预算表及双方的约定进行施工,原告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原告的房屋并非全部由被告包工包料承包施工,全房的瓷砖及部分工序由原告另行购买或聘请他人建造,由于原、被告均没有对装修存在问题的成因进行鉴定,无法确定本案中房屋装修问题均因被告的施工造成,同时原告已于2014年10月6日入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故此原告以房屋存在问题,要求对柜子、墙砖全部重做、重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是经本院勘查,原告房屋中由被告负责施工部分确实存在瑕疵,如出现裂缝、空鼓及做工粗糙等问题,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工程保修单中也约定包工包料的工程,从竣工验收之日计算,表面工程保修期为二年,隐蔽工程为五年,故对于勘查中发现的瑕疵,被告要履行保修的义务,同时原告明确表示另行聘请他人修复,所以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该部分瑕疵的修复费用。结合被告的工程预算表、原告购买瓷砖清单及被告对于瑕疵问题的质证意见,本院酌定本案的修复费用为4500元。对于勘查中发现的小孩房门口侧墙出现空鼓问题,由于空鼓部分原为门口,原告对于房屋的格局进行了改变,将原来门口堵塞,空鼓并非被告施工所造成。而被告辩称的背景墙上的裂缝是由于主体收缩开裂,建议原告自找开发商处理,被告对其主张并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背景墙做与未做及不符合约定问题,由于原告全程跟进房屋的装修,被告对背景墙进行改变,原告必然知晓,对此原告没有提出异议,并接受入住,可见双方对于背景墙如何设计施工必然已经进行磋商才适用现行方案,所以原告诉称被告合同诈骗,要求被告赔偿12000元,本院不予支持;而被告对于勘查问题的质证意见中也承认小孩房床头背景墙未做,故该部分价款1425元,被告须向原告返还。另外,主卧室背景没有按约定施工,被告需向原告返还800元,但同时大厅中增加了沙发背景,原告需向被告支付增加工程款800元,这两者可作相互抵扣。原告所主张的空气治理费用问题,原告并无确切证据证实装修后室内空气超出安全标准,原告感觉空气污染只是一个主观判断,故此原告自行聘请公司治理空气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原告负担,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主张的搬家费用,由于原告与被告协商处理地板事宜时,已将搬家费用作为赔偿项目向原告支付,现原告再行主张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主张20%违约金问题,经本院现场勘查,原告房屋的装修问题并非严重,不影响原告的正常使用,本院已判令被告支付修复费用,同时双方在合同中也未对此进行明确约定,故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费用包括修复费用4500元及返还工程款1425元。由于被告美立方中心是被告柯再励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美立方中心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柯再励承担。原告诉请被告美立方中心承担民事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柯再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文波支付修复费用4500元及返还工程款1425元;二、驳回原告刘文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741元,由原告负担641元,由被告柯再励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永添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莫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