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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商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冲与江定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冲,江定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918号原告:周冲。被告:江定超。原告周冲诉被告江定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30000元(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起按月息2%计算至2015年8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雷婷婷独任审理,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定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款收据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到人民币150000元,出借日期从2009年12月28日起,资金付款方式:现金(月息3000元),已收到。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现金150000元。原告自认被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9月份,本金至今未付,故成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定超支付原告周冲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被告江定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雷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雁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