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前海纵横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同龄人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反请求申请人),深圳市同龄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55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深圳市前海纵横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方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银笛,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深圳市同龄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俊,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深圳市前海纵横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裁字第2893号裁决(以下简称2893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时间:2014年7月25日。二、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三、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5年1月9日。四、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1、仲裁庭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深圳市同龄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龄人公司)存在着伪造证据的情形,导致整个案件基本事实错误;2、仲裁庭适用法律错误;3、仲裁庭未对争议焦点作实质审理;4、同龄人公司隐瞒了交付软件的网站网址。裁定结果本院认为:纵横公司申请不予执行的2893号裁决为国内仲裁裁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申请事由进行审查。第一,纵横公司主张同龄人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系伪造,但其并无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第二,纵横公司主张同龄人公司隐瞒交付软件的网站网址,但网站网址并非同龄人公司唯一持有,纵横公司也已向仲裁庭提交了该网址,故纵横公司不存在隐瞒证据的问题。至于纵横公司所提出的仲裁庭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仲裁庭适用法律错误、仲裁庭未对争议焦点作实质审查等问题均不属于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审查。综上,纵横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前海纵横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不予执行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裁字第2893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前海纵横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梁 乐 乐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詹伟文(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