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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等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08号原告胡某某,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黄某某,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4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等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纠纷一案中。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的(2014)新沙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某某赔偿四原告赔偿款66545.74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现被执行人身有残疾无劳动能力,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沙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