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希明与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志田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950号申请执行人李希明。被执行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8号楼。法定代表人孙连仕,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志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希明与二被执行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志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各项金钱给付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吉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