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新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通达鞋业有限公司,鹿邑县豫东建材有限公司,周口赛潮鞋业有限公司,刘新通,周天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周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群,董事长被申请人:鹿邑县通达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通,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鹿邑县豫东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通,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周口赛潮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通,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刘新通,身份证号:412725196408239113被申请人:周天祥,身份证号:412701196407150757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豫法民二终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该案在诉讼期间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周民初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对刘新通所有的鹿国用(2002)字第405号宗地进行查封。执行中对其宗地进行了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新通所有的鹿国用(2002)字第405号宗地进行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国安审判员 :董小厂审判员 : 陈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跃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