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民初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关永华诉顾秀云、曲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永华,顾秀云,曲阿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灯民初字第01408号原告:关永华,男,满族,农民。被告:顾秀云,女,汉族,农民。被告:曲阿平,女,汉族。原告关永华为与被告顾秀云、曲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宝荣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关永华,被告顾秀云、曲阿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永华诉称:2013年初,我购买二被告的房屋,价格为50000.00元,经灯塔市西大窑镇岔沟村民委员会做了一份契约书,当场给付了40000.00元,余下的10000.00元过户后给付。当时该房屋产权证的业主是曲三光,已去世,二被告是继承人。我购买该房屋后找二被告协商办理过户,二被告反悔,我要求二被告返还已给付的购房款40000.00元,二被告不返还。要求二被告返还购房款40000.00元,从2013年1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法院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顾秀云、曲阿平辩称:原告给付购房款40000.00元属实,但是现在没有钱,等房子卖了就还钱。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2日,被告顾秀云、曲阿平将曲三光(已去世)名下的房屋作价50000.00元卖给原告,原告先行给付40000.00元。因该房屋存在争议无法过户,二被告未向原告返还购房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房屋产权变动契约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因涉案房屋不能办理过户,二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购房款,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购房款并给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秀云、曲阿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关永华返还购房款40000.00元,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承担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被告顾秀云、曲阿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贾宝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柳 迪附:本案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