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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执字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林林与田万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林林,田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00370号申请执行人何林林。被执行人田万超。申请执行人何林林与被执行人田万超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4日作出的(2008)蕲民一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何林林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何林林于2015年9月24日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林林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蕲民一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琳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