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执字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林林与田万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林林,田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00370号申请执行人何林林。被执行人田万超。申请执行人何林林与被执行人田万超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4日作出的(2008)蕲民一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何林林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何林林于2015年9月24日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林林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蕲民一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琳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