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潘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825号原告潘某甲,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许瑞平,重庆市巴南区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乙,男,195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甲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潘某甲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