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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潘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825号原告潘某甲,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许瑞平,重庆市巴南区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乙,男,195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甲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潘某甲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