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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58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陈孝利、池美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陈孝利,池美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586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6720-8。代表人丁东平,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旭,系该行职员。被告陈孝利,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池美兰,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陈孝利、池美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于2015��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孝利、池美兰名下的坐落于宁德市东侨区万安东路1号“俊杰人家”x幢x室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孝利、池美兰共有的坐落于宁德市东侨区万安东路1号“俊杰人家”x幢x室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雷丽娇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