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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9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林金雄与张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雄,张聪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9116号原告林金雄,住晋江市。被告张聪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金雄与张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林金雄负担。审判员  黄东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汀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