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张学兰与田锁、徐晓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兰,田锁,徐晓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兰,农民。被执行人田锁,系普兰店市南山医院职工。被执行人徐晓群,系退休教师。申请执行人张学兰与被执行人田锁、徐晓群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普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田锁、徐晓群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学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春盛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克信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春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3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张宏新审判员 徐 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天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