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执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韩爱文申请执行孙德杰、赵翠真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爱文,孙德杰,赵翠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858号申请执行人韩爱文,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孙德杰,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赵翠真,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韩爱文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公证处于2014年5月13日制发的(2014)商梁证字第537号公证书及2015年8月3日制发的(2015)商梁证执字第86号执行证书。经审查,以上公正债券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公证处(2014)的商梁证经字第537号公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红审 判 员 李丹梅代理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