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学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388号原告: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陶良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杨,员工。委托代理人:韩增举,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法定代表人:张亚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学武,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学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阚文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