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3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马文红与马文强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1,马×2,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办事处西白辛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13005号原告马×1,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被告马×2,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被告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办事处西白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办事处西白辛庄村,组织机构代码A0286158-7。原告马×1与被告马×2、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办事处西白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白辛庄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2、西白辛庄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1诉称:西白辛庄村委会错把2015年度给个人的拆迁租房费发放到马×2手中,马×1多次与马×2协商未果,马×1无奈,为维护马×1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马×2、西白辛庄村委会连带返还2015年度的拆迁租房费12600元;2.案件受理费由马×2、西白辛庄村委会负担。被告马×2、西白辛庄村委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马×1就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西白辛庄村中心路×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事宜以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将马×2、赵淑清、郝立强、马利、马淑珍、马文秀、马文君诉至本院。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出具(2012)顺民初字第128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载明马德祥与马曹氏是夫妻,二人共育有二子二女:马顺、马淑珍、马淑兰和马利,马德祥于1978年去世,马曹氏于1984年去世。马顺与赵淑清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二子二女:马文秀、马文君、马×1。马×2,马顺于1983年去世。马淑兰与郝兴洲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郝立强,马淑兰于1999年去世,郝兴洲于2002年去世。并确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西白辛庄村中心路×号房屋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和《西白辛庄村拆迁补贴协议书》均载明乙方家庭人口共6人,分别是户主赵淑清、之二子马×2、之孙女马蕊、之外孙女朱琳娜、之二女马×1和之二儿媳李艳梅,拆迁补偿款由马×2全部领取。该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确认1983年马顺去世后,在未留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所属马顺的份额应为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各继承人进行继承,马×1作为继承人之一应继承相应份额。该判决已经生效。2014年马×1就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西白辛庄村中心路×号房屋的拆迁租房费事宜以不当得利纠纷将马×2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出具(2014)顺民初字第11558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马×2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十四时给付原告马×1二〇一四年拆迁租房费一万二千六百元。白辛庄村委会出具2015年-2016年5月房租费领取表,载明西白辛庄村中心路×号房屋拆迁房租费75600元,由马×2领取。其上有马×2签名。上述事实,有本院庭审笔录、(2012)顺民初字第12871号民事判决书、(2014)顺民初字第11558号民事调解书、房租费领取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马×2、西白辛庄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经审查,本院确认马×2领取了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西白辛庄村中心路×号房屋2015年-2016年5月拆迁租房费75600元,其中包含有马×1应得份额,应予以返还,故,对马×1要求马×2返还拆迁租房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西白辛庄村委会并非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故,就马×1要求西白辛庄村委会连带返还拆迁租房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马×1二〇一五年度的拆迁租房费一万二千六百元;二、驳回原告马×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八元,由被告马×2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竞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默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