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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2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李国胜与陈丽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胜,陈丽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2685号原告李国胜,男,土族,1981年5月20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被告陈丽英,女,汉族,1969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胜与被告陈丽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胜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国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娇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