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2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李国胜与陈丽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胜,陈丽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2685号原告李国胜,男,土族,1981年5月20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被告陈丽英,女,汉族,1969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胜与被告陈丽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胜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国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娇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