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行非执字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李军不服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高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行非执字13号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周文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军,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高台县人,住高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李军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本院于(2015)高行非执字第ll号行政裁定书结案,确定准予对高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高城管罚决字(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军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军的存款2651.77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院效力。执行员  孔瑞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