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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民初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臣与汪金波、赵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臣,汪金波,赵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0871号原告赵臣,男,汉族,1972年1月29日出生,个体,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汪金波,女,成年,汉族,个体,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赵明,男,成年,汉族,个体,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臣诉被告汪金波、赵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赵臣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臣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赵臣负担203.00元。审 判 员  蔡 辉代理审判员  王红艳人民陪审员  曹 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志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