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民初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臣与汪金波、赵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臣,汪金波,赵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0871号原告赵臣,男,汉族,1972年1月29日出生,个体,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汪金波,女,成年,汉族,个体,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赵明,男,成年,汉族,个体,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臣诉被告汪金波、赵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赵臣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臣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赵臣负担203.00元。审 判 员 蔡 辉代理审判员 王红艳人民陪审员 曹 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志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