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三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三初字第300号原告王某,榆次区居民。被告乔某,榆次区居民,原告王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惠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乔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致使夫妻矛盾加深,感情日趋破裂。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乔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间为了家庭琐事时有争执,属于正常现象,是日常生活在所难免的,双方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可以继续共同生活,而且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2月28日生一女,取名乔凡晋;于2012年1月30日生一女,取名乔凡悦。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双方感情产生裂痕。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而被告则认为双方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可以继续共同生活,而且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以上证据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进行了充分的了解,自愿登记结婚,且共同生育两女,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均是因缺少沟通与理解,只是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草率离婚对夫妻双方,对子女均无益处,只要夫妻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关心,加强沟通与理解,定能和好如初,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120元,共计27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惠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