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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那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国明与郭蔼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那民初字第105号原告黄某甲。被告郭某。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翁邦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相识,在父母之令、媒灼之言的撮合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虽然认识时间较长才结婚,但双方真正走到一起时,才发现双方性格有着巨大差别,自2003年起,双方经常争吵,被告常提出离婚,只是原告因为当时儿女尚幼,不同意离婚。2008年,被告更是发展到背叛原告,与其他男人偷偷一起,这是原告最不可忍受的地方,为此,双方更是争吵激烈。2015年起,被告在不告知的情况下,出外居住,原告现在是既无法知其住处,打电话被告也不接听。被告为了达到占有原告房产的目的,曾多次叫她父母家人恐吓及殴打原告。可见,双方感情已是彻底破裂。特具状法院,请法院依照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郭某辩称:答辩人与原告是同学,1994年出来打工在东莞长安镇相遇后两情相悦,同年一起组织幸福的家庭同生活共劳动。答辩人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现共育有三个子女,大女儿黄某乙生于1995年3月1日,二女儿黄某丙生于××××年××月××日,儿子黄某丁生于××××年××月××日。答辩人于2007年做了结扎手术。答辩人一直踏实做人,为家庭付出了一切。原告诉称与答辩人性格不合与事实不符,原告提出离婚是一时冲动,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答辩人有决心、信心、能力去感化原告,维护夫妻关系,维护我们这个不该解体的家,从而不耽误儿女的前程,让他们继续在温暖的家庭中健康成长。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郭某于1994年相识后便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黄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二女儿黄某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丁。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那结字XXX号《结婚证》。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化州市那务镇东门村委会白牛墟村房屋一幢及粤S×××××小车一辆等。因双方性格差异,经常产生矛盾,从而影响夫妻感情。为此,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判令婚生儿子黄某丁由原告黄某甲抚养,位于化州市那务镇东门村委会白牛墟村房屋一幢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郭某结婚多年,且双方婚姻期间生育了三个子女,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若双方能够相互体谅,共同为三个子女考虑,珍惜家庭,珍惜对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双方还是可以和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郭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邦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练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