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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2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重庆胜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张德光、重庆一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胜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德光,重庆一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349号原告重庆胜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张德光。被告重庆一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胜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德光、重庆一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胜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胜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胜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重庆胜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兴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