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527号原告陈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左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左小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某乙,农民,系原告陈某甲之父。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诗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左小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被告陈某乙是原告的父亲,2011年1月26日被告与原告的母亲左某在广水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达到离婚目的,原告代理人左某答应了被告陈家文不承担一分钱的抚养费的苛刻条件,在调解协议约定“。陈某甲由左莉苹抚养,并由左莉苹承担抚养费。”。但我认为该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它损害了第三人,即我的利益,也与法律的相关规定相违背。离婚后,被告未履行作为父亲的法定义务,从来没有探视过我,也从来没有给我和我的法定监护人一分钱。原告母亲系无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和收入。自父母离异后,原告一直由母亲抚养,由于母亲2012年6月4日重新组织家庭,并于××××年××月××日又生育一女,我继父务农收入有限,我母亲家中经济十分困难。目前原告已达到上学年龄,加上物价上涨,各项生活及教育支出数额明显增大。为了满足原告教育、生活及医疗开支,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18岁之前的抚养费每月700元。原告陈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离婚协议书及民事调解书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父母离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证据三:广水市太平镇群联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以证明陈某甲现在生活困难。被告陈某乙未予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左某与其父陈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甲。左某与陈某乙因感情不合,于2011年1月26日经本院(2011)广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左莉苹、陈某乙自愿离婚。二、陈某甲由左莉苹抚养,并由左莉苹承担抚养费。三、其它无争议。”离婚后,原告陈某甲一直由母亲左某抚养,并与其外祖父母一起生活至今,被告陈某乙未支付抚养费用。2015年8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陈某乙每月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全部费用)700元,直到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之母左某与被告陈某乙因感情不合而离婚,离婚后原告随其母生活。因离婚后的子女仍是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一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而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原告以物价上涨,生活水平提高,达到上学年龄需要教育费为由请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及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的数额问题,结合本案实际及原告生活、教育实际需要,原告诉求每月700元过高,本院确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用500元,由被告每月定期给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乙每月给付原告陈某甲抚养费500元(自2015年11月起至原告陈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30日前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收款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17×××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何诗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