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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方隆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方隆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8号广西新谊金融投资大厦21楼。法定代表人黄蔚,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方隆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育才路21号城市新座1503号房。法定代表人郑成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钦南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广西方隆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建华审 判 员  陆善权代理审判员  陈威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朝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