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谷正平与陈德周、陈春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正平,陈德周,陈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706号申请执行人:谷正平,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德周,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春红,女,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谷正平与被执行人陈德周、陈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94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德周、陈春红长期外出,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07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俞 斌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