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冷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熊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冷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熊某。委托代理人胡大军,谷城县冷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