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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冷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熊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冷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熊某。委托代理人胡大军,谷城县冷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