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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乐商初字第0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常熟市华辰塑料厂与张家港市科迈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商初字第00126-2号原告常熟市华辰塑料厂,住所地常熟市王庄镇旺盛北路。负责人陈健,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陆钧,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科迈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乐丰路。法定代表人陈晶晖,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华辰塑料厂与被告张家港市科迈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华辰塑料厂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双方实体纠纷已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华辰塑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04元,由原告常熟市华辰塑料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湘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