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宋合兴与李伟、迟妮妮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合兴,李伟,迟妮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508号原告宋合兴,居民。被告李伟,居民。被告迟妮妮,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合兴与被告李伟、迟妮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迟妮妮名下的车牌号为鲁V×××××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展坤祥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纪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