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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广民初字第2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龚国锐与郝国建、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国锐,郝国建,王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2570号原告龚国锐。被告郝国建。被告王玉梅。原告龚国锐与被告郝国建、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洪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国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国建、王玉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龚国锐诉称,2015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31200元,至还款日期时,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借款,故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31200元。被告郝国建、王玉梅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5日,被告郝国建借用原告龚国锐4312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借龚国锐现金肆拾叁万壹仟贰佰元整。郝国建,2015年6月25日。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又查明,被告郝国建与被告王玉梅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于原告龚国锐与被告郝国建签订的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日期,龚国锐可要求郝国建在合理的期限返还借款,本院支持原告龚国锐要求被告郝国建偿还借款4312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所涉债务系被告郝国建与被告王玉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郝国建与王玉梅未能证明此笔债务系个人债务,本院确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王玉梅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国建、王玉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龚国锐借款431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875元,保全费用2670元,由被告郝国建、王玉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代理审判员  王洪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薛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