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丁运泉与陈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运泉,陈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346号原告丁运泉,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陈硕,男,汉族,1966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原告丁运泉与被告陈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秦泽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喜申、人民陪审员张双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运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陈硕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钱,原告于2013年8月1日借款100000元给被告,被告承诺当年年底付清;2013年12月31日,被告又找原告帮忙,原告出于善意,又出借100000元给被告。至此,被告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本金2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日,被告陈硕向原告丁运泉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年底归还,被告陈硕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丁运泉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今年底归还”。2013年12月31日,被告陈硕又向原告丁运泉借款100000元,并约定4个月内归还,被告陈硕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丁运泉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4个月之内归还”。被告陈硕共向原告丁运泉借款200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未果,特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资料、借条、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丁运泉与被告陈硕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返还借款本金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硕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丁运泉借款本金2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共计3720元,由被告陈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泽湘审 判 员 王喜申人民陪审员 张双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