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民一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南宁市闽发物流有限公司与杨森发、南宁嘉安环保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闽发物流有限公司,杨森发,南宁嘉安环保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700号原告南宁市闽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双定镇双龙路41号(原城北区双定镇兴平村4组),组织机构代码39723147-1。法定代表人卢春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晰,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启宁,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森发,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住广西武鸣县。被告南宁嘉安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7号保利凤翔花园凤凰苑2单元604号。法定代表人梁光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0号南湖名都广场A座20层。代表人孙朝。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闽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森发、南宁嘉安环保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宁市闽发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以被告杨森发已向其支付了车辆修理损失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闽发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闽发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南宁市闽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情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羽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