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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阳绵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阳绵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784号罪犯阳绵勤,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3月9日作出(2004)怀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阳绵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2年11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7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阳绵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九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阳绵勤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阳绵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44.4分,2014年4月至6月因违规被严管三个月,2015年3月因违规被扣一分。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一千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审理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阳绵勤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且能履行部分财产刑,可以减刑。但因其有严重违反监规行为,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阳绵勤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燮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