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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5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潘宏诉被告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和居房屋信息服务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宏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5975号原告:潘宏,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和居房屋信息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唐成,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宏诉被告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和居房屋信息服务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宏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和居房屋信息服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宏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和居房屋信息服务部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宏撤回对被告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和居房屋信息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潘宏承担。审判员  何春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易 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