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银执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项奎娜申请李忠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奎娜,李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506号申请执行人:项奎娜。被执行人:李忠良。申请执行人项奎娜与被执行人李忠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铁银民三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铁银民三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剑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苗铁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