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蓟县新农村建设担保服务中心与天津怡欣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蓟县新农村建设担保服务中心,天津怡欣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112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蓟县新农村建设担保服务中心,住所地蓟县渔阳镇迎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义红,主任。被执行人天津怡欣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县马伸桥镇大街村。法定代表人杨晓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蓟县新农村建设担保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天津怡欣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15)蓟民二初字第0355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0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代理审判员 李 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