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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丽与王玉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王玉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970号原告李丽。被告王玉存。委托代理人王连路,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李丽诉被告王玉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李丽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486元,由原告李丽负担。审 判 长  张泽中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杜春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明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