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5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练燕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练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5015号罪犯练燕,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江永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江永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罪犯练燕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27年3月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查意见,同意对罪犯练燕减刑十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练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118.7分。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练燕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练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6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龙新国审判员黄仲奇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李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