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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方振江、吴小燕与吴小燕、张杨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振江,吴小燕,张杨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方振江。被告吴小燕。被告张杨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振江诉被告吴小燕、张杨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振江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振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振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傅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