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方振江、吴小燕与吴小燕、张杨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振江,吴小燕,张杨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方振江。被告吴小燕。被告张杨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振江诉被告吴小燕、张杨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振江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振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振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傅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