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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汪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自由处分其权利的正当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甘世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