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6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孙传生与吴国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476号原告孙传生,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曾晓剑,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能,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孙传生与被告吴国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孙传生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厅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传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传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