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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xx与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禅城荟丽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禅城荟丽店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410号原告李xx,女,2014年2月1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晶晶,女,1991年3月10日出生。被告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同济西路。法定代表人李会娟。被告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禅城荟丽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李会娟。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小亚,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李xx诉被告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禅城荟丽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禅城荟丽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本案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6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信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