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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3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108号原告张某,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翟某,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霞 来源:百度搜索“”